上海合同律师:无效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2022-09-2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454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主张合同无效的提起,原告必须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如果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法成为诉讼的主体,无法提起诉讼,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情形,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效力能不能调解。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最后,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如果是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要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同时,也是要注意合同无效的具体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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