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房子赠予和遗产继承应该怎么区分

2020-07-1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997

关于房子赠予和遗产继承应该怎么区分的法律问题,上海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房子赠予和遗产继承应该怎么区分?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二、房产遗赠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据以确认受遗赠权的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无效,当然导致遗赠的无效。

2、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3、遗赠人须为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赠无效。

4、 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 。 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赠无效。

5、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公民,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因为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遗赠的财产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能够执行遗赠的合法遗产 。如果遗赠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则遗嘱无效。

三、遗嘱继承的特征有哪些?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得干预。

(2)是正式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继承编中规定的遗嘱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3)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房子的赠予和遗产继承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可比性的,最简单的区分方法就是遗产继承肯定是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的,但房子赠予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产权人在生前也可以把本人名下的房产无偿的赠送给其他人。

房子赠予和遗产继承应该怎么区分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房改房是在1995年以后大量出现的,而到如今房改房出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房改房遗产继承的问题。对于很多家庭来讲,房子都是最重要的财产,而在房改房所有者去世后,房改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为你具体介绍。

房改房就是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叫房改房。房改房可以继承。

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我国的房改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按照成本价购买。二按照标准价购买。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通过成本价购买还是通过标准价购买的,一旦购买房改房的时间超过五年,那么该房改房就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对于购买房改房五年后,该房改房就能够由所有职工的继承人继承。

相关知识延伸:房改房怎么买

根据我国法律,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其具体规则如下:

1. 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2. 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有房屋的住户,单位要尽量创造条件,可采取调换公有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3. 对于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确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我国的房改房来讲,在所有人去世过后,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房改房的。因为房改房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少的法律纠纷,要是您也遇到了关于房改房的法律纠纷,请及时联系律图的专业律师,让我们来帮助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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